莲湖山庄,一处坐落于长安莲花山107国道之侧的半山坡地纯别墅区,整体规划分为七期进行开发,户型丰富多样,包括平层、联排、双拼及独栋等类型。其中,平层户型面积约为210平米,而独栋别墅的面积则介于320平米至460平米之间,满足多种家庭的居住需求。
居住在莲湖山庄,交通出行同样便捷。项目距离即将建设的松山湖企业总部仅700米的距离,此处将成为东莞R3线线和中虎龙城际线三条轨道交通线路的交汇点,其中东莞R3线号线无缝对接,让您的出行更高效便捷。
莲湖山庄坐落于滨海湾新区、松山湖高新区、深圳大空港以及中心城区这四大核心都市圈的交汇点,地理位置得天独厚,尽享各区域的发展红利,未来发展的潜在能力巨大。
山庄周边环绕着12000亩的莲花山麓,与同沙生态公园、水濂山森林公园、大岭山森林公园以及马鞍山森林公园共同构筑了一片绿意盎然的生态屏障,宛如城市的巨型“绿肺”。莲湖山庄置身其中,不仅拥有优越的生态环境,更成为资产增值与居住舒适度完美融合的纯别墅区,是理想的生活与投资之地。
滨海湾新区,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亮点,展现着独特的平台优势;松湖高新区则致力于构建科技产业创新高地,引领行业发展。莲湖山庄位居双湾区的核心地带,紧邻深圳宝安区,成为莞深两地融合发展的前沿阵地。
【交通要冲】——三轨交汇之地,松山湖企业总部站TOD核心区域,交通网络四通八达。
莲湖山庄坐落于三区核心交汇处,这三大区域分别为滨海湾新区、松山湖高新区以及深圳大空港。这一特殊地理位置,使得山庄恰好位于这三大城市发展要地的三角中心地带,且被莲花山脉环抱,其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与完备的配套设施,绝非寻常项目所能比拟。
在地理位置上,莲湖山庄位于大湾区双绿肺生态居住区,与107国道紧密相连,能快速接入环莞快速路,仅需5分钟便可接入龙大高速、南光高速,直达深圳龙华、南山等核心区域。
此外,该区域还将是地铁3号线号线及中虎龙城际轨道的交汇点,未来的发展规划更是将其定位为百万级的总部TOD发展区,预示着这一地带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项目堪称天选之子,离尘而不离城,位于滨海湾新区和松山湖高新区的黄金中轴。4地铁+1城轨+5高速的高配置,贯通深圳和东莞南北向的交通路网,全面连接整个大湾区。
莲湖山庄紧邻长安镇中心,四周环境得天独厚。南面与长安郊野公园和长安高尔夫球场相邻,北面则是国家级松山湖生态产业园,东侧为马鞍山生态公园,西侧紧邻大岭山国家森林公园。
项目四周被丰富的生态资源环绕,自然之美浑然天成,将成为大湾区难得一见的“原生态半山坡地顶级别墅群”。
山庄背靠约12000亩的莲花山,山势连绵达十余公里,空气中负氧离子浓度高达约2000个/ cm³,有益于健康长寿。全年平均温度约为21.7℃,湿度保持在舒适的55%,这里不仅是居住的理想之地,更是养生的绝佳选择。
莲湖山庄附近大小天然水库十余处,共享近10万㎡的水域湿地,片区温度比市区低3-5℃,犹如天然氧吧。
项目内部独享三大原生态湖泊,湖水由莲花山直接导入,顺应山脉地势高差,形成天然的三湖叠景,分别为莲花湖、莲月湖、瑞莲湖。
莲湖山庄的整体建筑规划设计匠心独运,环绕山湖精心布局,营造出长达2公里的私家湖岸线,确保每户都能独享湖光山色的美景。
莲湖山庄采用了独特的美式西班牙建筑风格,巧妙融合了美式的自由洒脱与简约大气,品质感十足。整个建筑造型与山湖环境和谐相融,呈现出一种自然与人文的完美交融。
一方别墅,置身于坡地之上,俯仰天地大美,是很多人梦寐以求的生活。有天、有地、有院子的别墅生活,生活如此多娇。墅居,为极少数人呈现高圈层生活的逸趣。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共同生活的亲属范围有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共同生活的亲属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示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别的地方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