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精特新,顾名思义是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新颖性的简称,专精特新和宁波的企业特征比较契合,宁波企业大多不习惯于多元化,常会围绕主业做精做强,专精特新所倡导的制造业转型升级以及强链补链,也很符合宁波的产业定位。
在专精特新小巨人申请表上,十几条标准分别对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以及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进行了描述。其中,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指标中,针对5000万销售额以下企业,公开的对外融资会有加分,这说明,外部的股权融资对企业是一种无形的背书。从审核视角,被股权投资机构看中,意味着公司较有发展前途。当然,凡事都有两面,公开的股权融资有利有弊,特别是涉及业绩对赌时。
企业如人,有生命周期。从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到衰退期,各阶段的诉求各有不同。若非具有核心技术,企业在初创期融资会较为艰难,初创期的目标是“活下来”,而在企业衰退期,企业缩减规模,基本已没有融资需求。
来参加交流的企业,绝大多数处在成长期或成熟期,有的在寻求主业的做大做强,有的开始寻求第二增长曲线,虽然各自侧重不同,但追求发展进步的心是一样的。成长期的企业,在追求业绩快速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开始对规范化有较为强烈的需求,希望建立标准化发展体系,通过高质量的IT建设固化经验和流程,以更好支撑业务发展。随义务的拓展,自身利润滚存难以跟上企业未来的发展速度,对资金的需求逐步扩大,借助长期资金市场引资引智便成为内在需求。成熟期的企业,对管理的持续规范,对强化人才凝聚力有比较强烈的诉求,同时希望能够通过改善人效管理以提升内部绩效,通过长期资金市场做大做强。
企业上市的初衷,更多遵循的是产业高质量发展逻辑。至于网上所说的长期资金市场等于诈骗市场等,不否认有少数企业上市动机不纯,融资后没能守住初心,盲目投资导致主业持续不振,受到炒作诱惑导致信息公开披露违规或减持违规,但绝大部分上市企业是好的,上市的目的是为了把企业做大、做强、做久,将企业做成治理规范、利于传承的长寿企业。至于员工和股权激励平台在上市后的适度套现行为,只要合情合理便无可厚非,毕竟市场经济的基本逻辑是“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
上市的好处不言而喻,有利于拓展融资渠道、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完善治理结构、吸引和留住人才,以及有利于家族传承。但上市又是个很曲折的过程,一方面,上市过程异常艰辛,不仅周期长,隐性成本和规范成本大,成功概率还并不高,对公司来说,还存在商业机密泄露风险,在申报过程中,甚至有可能被舆论绑架。另一方面,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为工作量的增加,部门之间互相的不理解,会导致财务部门员工流失率增大,而上市过程中的详细核查,使信息公开披露颗粒度不断细化,给公司的客户体系管理、产品价格体系管理带来了挑战。要守得云开见月明,上市团队需要坚守初心、坚定信心,财务团队也要有足够的韧性来应对上市过程中的各种挑战。
上市流程和团队组建,这里不做赘述。企业一旦走上上市这条路,目的是团结内外部力量,手拉手一起上,成功登顶长期资金市场,取得阶段性的结果。
企业上市要满足哪些要求?法规层面上,除《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外,各个交易所均有出台《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等细则,以规范指引IPO中的各类问题,同时,审核过程中的问询函也是动态了解监管尺度的重要工具。
如果要用一句话概括IPO要求,可以归纳为:在合乎行业定位基础上,要求股权清晰、治理完善、有独立性、合规合法且具有持续盈利能力。通俗一点就是:以前又红又专,以后也要又红又专。
公开披露的问询问题中,财务有关问题最多,毕竟财务指标直接反映企业纯收入能力,由于会计分期假设,财务指标也最容易纵。基于此,便引申出对会计科目和报表逻辑的各种核查。从问询分类看,排在前10位的分别为: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收入确认、股份支付、成本核算、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财务报表勾稽关系、研发费用资本化、资金流水核查。
10名开外的问题,并不意味着不重要。股权清晰、内部治理完善、合法合规、独立性等,是企业的底座,也需要时时关注,只是这样一些问题解决了就是解决了,不会带来争议。
《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在200人以下,且应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境内有住所,董监高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实中,一个企业的股东可能有多种类型,常规的有自然人股东、有限公司股东、合伙企业股东,非常规的有工会委员会、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非常规股东给股权核查带来了诸多问题,也因此被监管层严格限制。
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统称为“三类股东”,现行监管文件中,“三类股东”不被鼓励,实控人、第一大股东不允许是“三类股东”,其他小股东中最好还是不要有三类股东,虽然有“三类股东”作为小股东过会案例,但概率很小,莫轻易尝试。
“三类股东”设立及运行均存在委托关系,“三类股东”的特性会使拟IPO企业的股权清晰度以及稳定性存疑。第一,“三类股东”是金融理财产品,实质上是一份合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它只是基金管理人发行的产品而已,“三类股东”没有办法进行工商登记,而只可以通过代持方式,将其管理人登记为名义股东。IPO股东穿透核查需要对“三类股东”的出资人进行穿透核查,如果出资人众多,实务中往往难以还原。第二,“三类股东”通常有存续时间周期,若出现到期兑付、清算等影响产品存续的情形,可能会引起拟IPO企业股权结构不稳定,甚至有可能导致拟IPO企业因股东变动而撤回申报。第三,“三类股东”的出资人结构具有隐蔽性,复杂结构和多层嵌套会加大核查难度,为利益输送、不适格主体通过“三类股东”间接持股提供了温床。
对“三类股东”的管理,也存在由刚性不能到开口子的过程。2020年以前,“三类股东”被明确禁止,要上市就一定要清理。2020年后,随着基金备案登记制度的强化,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产品管理日趋完善,“三类股东”如果是非实控人或第一大股东,有允许存续的可能性。但这并不被鼓励,审核过程中将会被不断调整,如有类似情形建议立即清理。
“三类股东”可能会隐藏代持问题,而代持不仅仅存在于“三类股东”中。代持的形成有很多原因,一是不适格人员入股,涉及到不正当利益输送,如公务员或其他利益相关者通过代持入股,利益相关者代持入股后,紧跟着便可能是关联交易的非关联化,一旦被查处,将构成上市的实质障碍。二是为了规避股份公司200人的股东人数限制。三是其他利益考虑,如回报已离职员工的贡献、与亲属分享利益等。
隐名股东在代持中的风险:代持股权被名义股东擅自处分的风险、隐名股东丧失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风险、无法实际取得投资收益的风险、代持股权被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的风险、代持股权被名义股东配偶分割或被名义股东继承人继承的风险、代持股权无法收回无法被继承的风险。
显名股东在代持中的风险:隐名股东出资不实、税收风险、名义股东按隐名股东的要求从事违法行为而构成犯罪。
鉴于此,代持关系需要予以解除。代持的解除往往有多种途径:解除代持且转让、公证提存、通过诉讼或仲裁确权、股权集中托管、通过定向增资方式形式上解除、不还原仅进行披露等。常规做法是解除代持且转让。
除签署各项协议外,税务问题是解决代持过程中的一个核心问题。代持解除是否需要纳税,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不一。有的认为还原代持本质,或法院确权后可以不纳税(个人所得税),但更多的税务机关要求视同股权转让来纳税。
如果代持人与被代持人属于国家税务总局(2014)67号公告中第十条第二项所列示的亲属关系,代持人建议选择无偿转让或以入股原价进行转让,税务局可以认定为价格合理偏低但有正当理由,从而不做纳税调整。较为忌讳的是按照1元转让,虽然解除代持关系时不用纳税,但会导致被代持人本次的受让基准价被锁定为1元,待被代持人下次转让股份时,税收上可抵扣成本将只有1元,从而导致下一次转让的纳税额增加。
如果代持人与被代持人无《民法典》继承编中所列示的继承与被继承关系,不管双方定价如何约定,税务部门均有权对股权转让定价进行核定,如果没有可供参考的公允价格,税务局通常会参照净资产或要求评估。当标的企业可增值资产--无形资产、房屋、核心机器设备等--超过总资产20%时,需要对企业净资产进行评估。实操中,如果代持论证不充分,将可能进一步牵扯到股份支付金额。很多代持行为存在于股权激励平台,代持的解除通常也在激励平台股东层面处理,也可能涉及到股份支付金额的确认,进而影响到企业利润。
鉴于行业前景和企业前景天然的不确定性,投资机构在选择投资标的时非常谨慎,在决定投资拟上市企业时,常会约定对赌条款。对赌可区分为与控股股东对赌和与发行人对赌。从目前监管口径看,不允许与发行人对赌。和控股股东对赌看似留了口子,但实践中基本要求在IPO之前清理完毕。
对赌会影响到股权稳定性及发行人现金流量。与控股股东的对赌虽然独立于发行人,但对赌协议可能会导致对控股股东股份的稀释,进而导致实际控制人变化,如果是金钱补偿性对赌,可能会使控股股东产生较高债务,甚至引发诉讼。
与发行人对赌可分为两类:股份回购型对赌和金钱补偿型对赌。“股份回购型对赌”是指对赌条件成就后,投资者有权要求发行人回购投资者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这种对赌安排与股东抽回出资极为类似,有抽逃出资和违背资本维持原则之嫌;“金钱补偿型对赌”是指特定条件满足后,投资者有权要求发行人向投资者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股份回购型对赌实质是定向减资行为,金钱补偿型对赌实质是定向分红行为。《九民纪要》规定,只有“目标公司具有足以补偿投资方的利润”,法院才能支持投资者要求发行人的诉讼请求。
定向减资遵循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将导致如下问题:第一,减资需要公示并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减资可能引起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第二,公司减资一般是各股东同比例减资,定向减资需要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章程另有规定。如果股东间意见不一致,将导致减资受阻。
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定向分红遵循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由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如果章程无约定,定向分红将受阻。
如果股份公司需要修改章程,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果中小股东认为定向减资或定向分红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可以通过投反对票使方案无法实施,进而导致公司僵局,阻碍上市进程。
即使是投资人与控股股东的对赌,也可能会引起“发行人与投资人的变相对赌”。由于发行人实控人往往缺乏足够的责任财产,可能会实施“变现对赌”,由发行人为实际控制人进行担保,一旦触发对赌协议中的担保条款,拟上市公司可能面临一笔大额营业外支出,股东之间的问题转化为拟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纠纷,最终拖累公司。当然,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已对公司向他人做担保有所限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企业能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允许超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出资瑕疵等问题也会导致股权不清晰,常会涉及初始出资款的补足,在此不作重点描述。
企业IPO过程中,财务核查是重中之重,找准参照系不仅是外部核查的常规操作,也是企业找差距、补短板的重要工具。企业日常规范运营中,要树立标杆,时时对标。对标范围不仅包括人、财、物、供、销、存,相关的会计政策也是比较重点。由于会计分期假设,不同的会计政策会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呈现不同的财务结果,过于激进或宽松的会计政策会左右外部机构对企业的判断。
与同行业会计政策趋同后,接下来便是找差距、补短板。通常情形下,收入确认依据和成本核算体系是规范的重点。现在的监管问询是“刨根问底”,会抓住一个问题不断深入挖掘,以成本核算为例,不仅要求完整阐述成本核算制度和核算过程,还需要结合原材料走势、行业平均生产率、废料率以及固定资产配比等做综合分析,以论证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有关财务内控不规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列举了十种情形:无真实业务的转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交易、关联方或第三方资金拆借、缺乏商业合理性的关联方或第三方收付款项、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出借公司账户、违反内部资金管理规定对外支付大额款项/大额现金收支/挪用资金、关联方资金占用、账外账、重要业务循环中的内控重大缺陷。
以票据问题为例,除了规范使用票据,避免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开具、大票换小票、票据现金找零等不规范行为外,可以对票据知识多一些了解。
随着经济的发展,除常规的承兑汇票以外,各种准票据慢慢的变多,比如大家经常碰到的“美易单”“迪链”等,它们本质上是一种“可拆分多级流转电子化债权凭证”,准票据要么借助第三方平台,要么自建平台,通过灵活拆分、多级流转将应收账款予以盘活。而在法律上,汇票由《票据法》管辖,而准票据只能由《民法典》管辖,如果准票据出问题,在法律适用上,还没有成熟案例可参考。
在票据和准票据的会计确认和计量上,涉及到多个科目:“6+9”高信用等级的汇票,计入“应收账款融资”,当背书转让或贴现时,可以终止确认,在持有阶段无需计提坏账准备;低信用等级的汇票(包括非“6+9”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计入“应收票据”,当背书转让或贴现时,无法终止确认,不能出表(资产负债表),需要对应确认一笔负债,在持有阶段需计提坏账准备;而准票据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票据,初始确认时计入“应收账款融资”,根据其惯常协议,一旦背书转让或者贴现,将不再保留对前手的追索权,因此能终止确认,但在持有阶段需要计提坏账准备。
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的汇票,最重要的包含 : 6: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等6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 ; 9: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浙商银行等9家上市股份制银行,该类票据到期无法兑付的风险很小。
IPO审核是经营审核,通过和外部同行比、和内部各种来源的数据比,来验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同来源的数据可能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日常工作中需要将差异原因弄清楚,想好吃透才能从容应对。
比如,行业排名数据和公司的真实的情况相不相符,客户、供应商对外披露的交易数据和公司与这些合作单位的实际交易数据是不是相符,各税种纳税额倒推出的纳税基数是否一致,运费增长和销售规模的扩展是否匹配等。公司的一系列财务指标和同行业比是否有较大的差别,是什么问题造成?正常来说,一个企业的财务指标终究会回归行业均值,对不正常的数据日常需要多加分析论证,避免后续频繁返工。若公司确实有独门绝技,能做出优于同行的业绩,将会成为上市论证中的亮点。
要做好拟上市企业规范,财务需要开拓思维,将人财物产供销都纳入到思考范畴,才能诊断出整体数据的合理性以及数据趋势。IPO审核中,对非财务信息的核实和对财务信息的核实一样重要。比如,要求模拟“投入产出比”已是金属行业的常规问题,而计算“投入产出比”既需要各类存货进销存数据清清楚楚,又需要产品BOM数据完整、准确。若公司产品BOM维护、核算流程等基础工作不扎实,必将导致公司成本核算不准,一旦“投入产出比”偏离值过大,报告期内的成本核算工作非常有可能推倒重来,工作量不言而喻。
拟上市企业持续的规范运营离不开强大的IT系统。而要做好信息系统建设,需要紧扣企业生命周期,财务专员充分参与,做好业财融合。
用一段话共勉:“财务就是数据,财务就是IT。小企业财务是后视镜,反映历史数据即可;小企业IT是维修工,能给企业软硬件做简单维护即可。中型企业财务是仪表盘,要能实时反映企业经营数据,不能仅限于财务数据;中型企业IT是装饰工,要能结合各部门需求制作不同的信息化表单。大企业财务是导航仪,既要能反映过去,还要能根据过往数据、行业发展变迁和公司资源来判断规划后续业务方向,成为老板的合作伙伴;大企业IT更像是设计师,要依据公司业务走向设计并搭建整体IT架构。”